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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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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全知道

生育保险政策全知道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一、生育保险申报缴费
 

(一)、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

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

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具体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其中,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医疗服务包括为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地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按照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三是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生育保险地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地《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1988]2号)。
 

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是按月发放的,所以建议员工产假结束后去办理报销,这样生育津贴会一次性发放。

2、独生子女证在街道或居委会办理,但双胞胎无法办理独生子女证,因此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报销时需要说明一下,医院的相关住院记录上面也会写明是双胞胎的。

3、如果公司为员工交了商保,商保也可以报一部分,要在报销材料送给生育科之前将出院小结,发票等其他材料复印一份,生育科有的材料不会退回,而商保复印件就可以报销了。

4、生育保险的补缴,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6、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7、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
 

看完以上关于生育保险的办理程序、具体待遇及注意事项,你已经了解了相关生育保险的知识了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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